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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有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於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所稱「時價」,指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至於「執行權利日」,係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須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個人權益,請記得申報繳納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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