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即非屬有價證券,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因此民眾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記得要在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