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依政治獻金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該局表示,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相關資料監察院網站公告查詢),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是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法定格式)。 二、 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三、 對政黨之捐贈,如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亦不能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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