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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承作外幣存款產生匯兌收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理財除了買賣股票、基金外,另有一項新選擇就是買賣各國貨幣,賺取匯率價差。南區國稅局表示,賺取之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1到2倍罰鍰。 
 該局日前發現甫成年之王先生擁有鉅額之利息所得,經查核後發現其數千萬元之存款係由未出嫁的姑姑自同一銀行帳戶提領款項轉存,並以姪子王先生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且為時多年,查獲時已將部分存款轉回姑姑名下,且姑姑提示相關資料證明其無贈與本金予姪子之意思,惟姪子因該項存款孳生之利息所得及匯兌損益,應全部轉正為姑姑各該年度之所得課稅,補徵其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罰鍰計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外幣定期存款之收益來源有2個部分,一部分是儲蓄本身帶來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之匯差收入。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就超過27萬元部分課稅;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不要以他人名義作投資理財活動,以分散所得,另外,以外匯存款為理財方式時,應將換匯結匯、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一保存,以免因漏報且無法舉證而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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