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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
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2百餘萬元,該公司雖提示投資事實及被投資公司解散證明文件、惟因被投資公司並未辦理當年度清算申報,故無法提示被投資公司清算結果,剩餘財產分配及資本返還情形,即投資損失金額尚未確定及實現,致遭剔除補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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