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本(96)年10月底止之12個月(95年11月至96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24,較上次調整年度(86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95.65,上漲程度達10.03%,依所得稅法規定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該部將依法計算97年度課稅級距之金額,並於本年底前辦理公告。 按所得稅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均依上開規定計算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並辦理公告。因此,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為例,該部於去(95)年12月29日完成公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因物價上漲造成納稅義務人名目所得虛增,致加重租稅負擔之問題,並非對特定納稅義務人減稅或提供租稅優惠,對於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 財政部另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淨額介於96年度各級課稅級距與初估97年度各級課稅級距上限之間者,比較其按課稅級距調整前後計算之應納稅額(如下表)。整體而言,不同所得納稅義務人因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致應納稅額減少之幅度亦有不同;其所得接近調整後各級距之上限者,應納稅額減少之幅度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