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信託契約中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即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此時,委託人應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並表示:如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方式,則有關孳息的課稅將會涉及贈與稅及所得稅2種稅目。贈與稅的課徵方式,係以當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為孳息的報酬率,來計算應繳納稅額;而所得稅的課徵方式,須區分受益人是否特定?若受益人不特定,則以分離課稅20﹪的方式課徵,日後即使受益人出現領取孳息,受益人亦不需要將這筆所得累計到當年個人所得再度課稅。若受益人特定,則以拿到孳息當年累計到個人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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