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經復查決定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應先繳納應納本稅的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否則該未繳納的應納稅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不服原處分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已提起訴願,即可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後再繳納稅款,而直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其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始驚慌錯愕不已。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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