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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用途改變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又營業人購進之貨物,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係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使用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即營業人於產製或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將該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因用途改變,原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即屬不得扣抵,所以應於移轉時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營業人購入貨物目的即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照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視為銷售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各級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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