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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申請復查期限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欲申請復查時,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其日期之認定,得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而上揭申請復查的期限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申請復查者,將逕以程序不合駁回。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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