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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上揭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揭情事而因一時疏忽漏未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後誤申報扣抵者,請儘速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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