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應報繳營業稅
 

公司結束營業,如將商品抵還債權人債款,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時,所餘存財產或商品,不論是抵還債權人債款或發還股東甚至贈送員工,均應開立统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