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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估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就當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或金融業者就其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其限額計算基礎以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權為限。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得就當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或金融業者就其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又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物等所發生之債權。是以營利事業於估列備抵呆帳時,其計算限額之基礎,應參照前開規定,以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所發生之債權為限。
 該局查核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於估列備抵呆帳,其計算基礎中含有應收墊付款(前手息扣繳稅款)約19億元,估列呆帳費用約1,900萬元,因該款項尚非屬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產生之應收帳款,與前揭規定不合,該局予以調減補稅額約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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