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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取得高鐵車票,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4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亦可比照辦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票價金額÷(1+5﹪)×5﹪=進項稅額】,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欄位中「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北,票價為1,49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71元之進項稅額【1490元÷(1+5﹪)×5﹪=7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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