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未分配盈餘滯報及怠報之處罰新規定
 

所得稅法在96年7月11日已修正,其中第108條之1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按核定加徵稅額另徵之滯報金及怠報金,在修法前沒有最高金額之限制,修法後該條文已增訂上限,修正後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同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辦理補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即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
 營利事業逾同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4,500元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