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採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承包1年期以上工程之帳務處理係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時始計算工程損益,有延遲列報收益情形,經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重新按完工比例法計算,調增工程利益1,400萬餘元,補徵稅額3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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