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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規定。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但可減半處罰。 
 該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者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萬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指出,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對其自動補報行為,可減半處罰。轄內某一公司行號95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法扣繳稅額,惟因疏忽未於96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嗣於96年5月發現自動補報,對該公司逾期補報行為,該局依法裁處減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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