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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扣除以往年度虧損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册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未扣除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亦作成解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上項稅法規定扣除前5年之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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