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之自動化設備經核准適用投資抵減者,嗣後如發生風災而報廢,且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者,其尚未抵減之餘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回收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抵減設備報廢情事,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其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