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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暫繳申報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並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申報,本局佳里稽徵所乃按其上(9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核定暫繳稅額377,039元,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加計1個月之利息633元徵收。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該暫繳稅額繳款書之行政處分並未敍明核課之依據,顯有違誤,請予撤銷。案經復查、訴願駁回該公司之申請而確定。 
復查及訴願決定理由略以,查該公司9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754,078元,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於9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377,039元,自行向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其並未依法繳納上開暫繳稅款並完成暫繳申報,故違反上開法條規定至明。故原核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54,078元之1/2,計算暫繳稅額為377,039元,並加計1個月之利息633元徵收,並無不合。另徵收暫繳稅款之行政處分,除寄送暫繳稅額繳款書外,並隨同檢附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該核定通知書上已詳細載明課稅之依據,該公司顯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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