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購買營業用之不動產何時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溢付之營業稅額,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並取得所有權狀後,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79年4月26日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釋規定,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土地部分如有取得統一發票者,為免稅統一發票,尚不發生進項稅額扣抵情事,惟購買建築物部分取得之應稅統一發票,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但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申請退還。營業人如係購買預售屋,依約於各期付款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於取得時可併當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有溢付稅額者,尚無法辦理退還該溢付稅額,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檢附購買建築改良物之所有進項憑證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4月間向乙公司購買總價3,075萬元之不動產供辦公室使用,其中1,500萬元為土地價款,1,575萬元為建築改良物含稅價款,約定分3期支付價款,第1、2期分別於4月及6月間各支付1,025萬元(土地500萬元,建築改良物525萬元),另於7月間支付尾款並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則甲公司於4月及6月間取得支付之建築改良物銷售款統一發票525萬元(含稅),可先行於5月及7月間申報96年3-4月及5-6月期營業稅時,併同申報扣抵當期之銷項稅額,如申報扣抵後尚有溢付稅額者,應俟7月間給付尾款並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後,於申報96年7-8月營業稅時,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購買該建築改良物取得之所有統一發票(1,575萬元)及所有權狀影本,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請退還該期溢付稅額,最多可退稅限額為7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