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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為員工支付投資型團體壽險之保險費,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保險公司喜愛利用保險可節稅之宣傳或廣告,以吸引公司行號替員工投保各種團體壽險,但公司行號所支付的團體壽險保險費,是否都能列報為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投保之標的,須屬於本事業所有,或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才可核實認定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另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由其負擔之保險費,受益人必須是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才能列報為費用。 
 至投資型保險是否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費用?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21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91241號函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目前並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而且投資型保險,其性質係為個人保險;換句話說,不論是投資型人壽保險,或是投資型年金保險,都不屬於前揭查核準則所稱之「團體壽險」,所以,營利事業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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