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曾小姐詢問,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是否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免稅額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時,免稅額是否為116,000元,而非115,5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6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次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公告之。按財政部94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5930號公告,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為每人全年77,000元。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所以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即77,000*150%=115,500元,而非11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