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原服務單位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該補發所得申報錯誤之情形。 該局說明,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原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