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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借用營造廠商營造業牌照投標承攬工程,除補稅外尚需處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借用營造廠商營造業牌照投標承攬工程,如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仍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轄區某甲因未辦理營業登記,借用乙營造公司營造業牌照投標承攬工程,銷售額3,600萬元,逃漏營業稅18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180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540萬元。某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工程實際承攬人為乙營造公司,其僅基於受僱關係而執行乙營造公司交付之工程,並領有員工薪資,其配偶雖協助處理相關資金事宜,惟該等資金之權利義務仍為乙營造公司所有,其與配偶並無權支用,國稅局不得遽予認定營業行為係其所為,而課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責任等語;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查本件原先雙方均表明系爭工程係合夥承包,嗣後又改稱系爭工程係由乙營造公司承包,其僅係受僱於該公司執行系爭工程,前後陳述自相矛盾;又系爭工程領標、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營造工程綜合險、僱用工人、購買材料價金、資金調度及記帳,均由某甲及其配偶主導,乙營造公司僅係以其名義配合投標、簽約、開立統一發票及領取工程款,其餘過程均未參與,另以乙營造公司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由某甲及其配偶保管,該工程款雖由乙營造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工程款之支票後,轉交某甲及其配偶存入上開銀行帳戶兌領,再轉匯至某甲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以支應相關款項,某甲僅交付稅金及車馬費200萬元予乙營造公司,然事後系爭工程之帳證資料仍由某甲及其配偶保管而為調查局查獲,顯見系爭工程確係某甲向乙營造公司借牌承包,某甲雖主張系爭期間領取乙營造公司薪資,然查某甲具有工程方面專長,其所領月薪卻與外勞在本國所領之基本工資(15,840元)相差無幾,亦不合常情,而不予認定。故某甲未申請營業登記逕行營業,銷售勞務,就其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是仍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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