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業經 總統於今(96)年7月11日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於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故個人兌領債券利息時,雖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仍應依規定扣繳;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亦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對於今年1月1日起至7月12日止,個人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之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行補扣稽徵機關將於辦理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稅作業時,再一併發單補徵。 配合上開法案施行,財政部將於近日修訂「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債券利息時務必依修正後之稅法規定辦理,並依修訂後之憑單格式辦理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