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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必要損耗和費用是指出租房屋的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不能舉證申報扣除,則可選用財政部核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
 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款項,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5年度利率以年息2.015%計算,96年度則以年息2.1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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