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設立,但還未開始營業的公司,期間發生的費用,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應該作為當期費用,所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律作為當期費用,不再逐年攤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創業期間發生的費用,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如為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營業開始之年度起,逐年攤提不得間斷;其未攤提者,應於應攤提之年度調整補列。上述開辦費之攤提,最低不得少於五年。但營利事業預定之營業年限低於五年者,依其預定之營業年限攤提。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去年修正的商業會計法將創業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當期費用,不再以未來是否具有經濟效益,作為認列當期費用或遞延費用之標準,但因所得稅法第6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皆未修法,造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暫時性差異,所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作帳外調整,逐年攤提。 國稅局特别呼籲,去年新設立的公司如有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於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攤提者,請速辦理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