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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不當股權移轉,將補稅加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大股東A君於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後,隨即成立乙投資公司,該大股東A君對乙公司持股100﹪,並安排將個人名下甲公司股票買賣移轉予該乙投資公司,乙投資公司取得股利,不久A君再以低價買回甲公司股票,造成乙投資公司產生投資損失,投資收益與損失互抵後,該乙公司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A君則藉除息前出售甲公司股權,事後再買回的移轉行為,規避了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規避納稅義務者,經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際應分配之股利及可扣抵稅額重新計算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上述甲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予該大股東3,200萬餘元現金股利,按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其原本應繳稅額達800萬餘元,透過不當虛偽安排規避應繳稅賦,經報經財政部核准予以調整歸課大股東營利所得3,2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800萬餘元並移送裁罰。又如經查證稅務代理人有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及會計師代理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規定,將代理人移送法辦及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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