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及退休金,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