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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甲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19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員工有實際出差,旅費請領方式視公司及員工方便,並未使用轉帳支付,應予認列;該局以其中161餘萬元日支費與零用金支付金額不符,且未能提示零用金支付簿供核,無法證明確有支付事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74條第1款之規定不符,乃予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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