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故個人將房地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確屬無償外,尚需符合未供營業、供執行業務者使用,才沒有核課租賃收入的問題。而股東將名下不動產無償借給自己投資的公司,既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課徵租賃收入,而公司的帳上亦能列支租賃費用。
依財政部頒訂各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含基地)出租,以座落於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非直轄市而有不同標準。以95年度台北縣為例,非住家用(含營業用),稽徵機關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至純粹出租土地則均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