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要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時其規定的期限如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36、37條營業稅申報繳納的期限規定如下: (一)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15日內報繳,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