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設行號是財政部每年的重點查緝工作,如果營業人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開立的發票,又無法證明有進貨事實,便會被按漏稅額處一到十倍罰鍰。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如果營業人進貨時已注意付款對象及開立發票的營業人相符,且以劃線並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便已盡商業往來應注意事項,就算交易對象為虛設行號,可免受罰。
稅務官員說,廠商一定要記得兩招自保。第一,進貨付款時,確定付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相符;第二,付款時,要以劃線並寫有抬頭的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與開立發票廠商的名稱必須相符,且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此一來,就算被稅捐單位查到交易對象是虛設行號,也會因為已盡商業往來注意職責,免去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便曾有一案例,營業人在86年間進貨1,395萬餘元,以非交易對象甲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9.7萬餘元。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申請人逃漏營業稅69.7萬餘元,並按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總額1,395萬餘元處5%罰鍰,共69.7萬餘元。
營業人不服,指出與甲公司間買賣已盡一般商業往來注意事項,且支付貨款的支票抬頭皆以甲公司名稱,並禁止背書轉讓,確保貨款的明確性,且貨款均已支付,過程也要求該公司出具公司登記執照與資料加以查證。國稅局未詳盡查核與甲公司間的交易事實,未盡舉證責任。
國稅局則認為,依照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記載,甲公司不僅取得不實發票申報進項稅額,還是以虛進虛銷循環開立發票互抵的虛設商號,因此甲公司與營業人間顯無交易事實存在的可能,該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致應納稅額減少,已造成逃漏稅,因此處分追補所漏稅款及課處罰鍰。但法院認為,交易人確實已盡查證之責,判決北市國稅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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