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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財政部認為,記帳士法如修正增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之
 

財政部表示,有關蔡家福委員等119人提具記帳士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比照地政士「以證換證」方式,增定第2項:「依本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規定,該部認為不宜採行,主要理由如下: 
一、如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換領記帳士證書充任記帳士,將違反憲法第86條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規定,破壞國家考試制度,並侵犯考試院職權。而且記帳及報稅業務之代理,前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認為係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宜比照地政士規定取得記帳士資格。地政士法立法前,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代理人,即依照土地法授權規定,訂定之管理辦法,或透過地方政府核發合格證明或登記卡。故於地政士法始規定得以「以證換證」或「以卡換證」。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記帳士法立法前,該部並無訂定管理辦法或核發合格證明或登記卡,因此記帳士資格之取得,不能比照地政士「以證換證」或「以卡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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