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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獨資、合夥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所得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已無其他合夥人時,致合夥存續要件欠缺,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例如:原負責人甲變更為乙):因原負責人甲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於新負責人乙,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應依法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有甲負責人及乙、丙合夥人)
 1、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合夥組織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例如:甲轉讓全部出資額給丙、乙退夥)。若合夥人之一人欲以獨資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例如:乙要獨立成立營利事業,乙須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2、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例如:甲、乙、丙間出資額之轉讓,僅影響出資比例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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