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1% ,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3 款規定,以其前 3 個年度依法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6 款 至第 8 款 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