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45日內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自102年7月1日起,已開放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tax.nat.gov.tw)下載決、清算媒體申報軟體,建檔後儲存於光碟片,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即可輕鬆及正確完成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