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集團十多年前製作不實財報造成投資人損失,422名受害投資人委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王又曾家族及簽證的會計師等21名被告,共應連帶賠償4,69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賠的被告,除力霸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及江淑卿律師、王又曾、妻子王金世英、王令楣、王令一、王令台、王令麟和王令僑外,還有監察人喻志鵬、會計主管羅季羚、董事李娟、五個法人股東、三名簽證會計師及兩家會計師事務所。
判決指出,王又曾是力霸集團負責人,董事長王金世英,總經理王令楣,王令一、王令台、王令麟、王令僑及李娟等人分別是五個法人股東指派到力霸公司擔任董事的代表,未善盡職責,致發生財報長期不實情事,造成投資人損失,自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時,王令楣等人不是指稱投資人損失與他們無關,就是堅稱未參與力霸掏空案,不過法官不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