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個人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投資理財產品推陳出新,民眾選擇多樣,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利用外幣進行投資時,應注意如有匯兌利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主動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一併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5月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350,385元,同年12月將美金連同利息收入全數結售,取得新台幣計10,300,000元,扣除利息收入後換算匯兌利益計290,000元,因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甲君已繳清稅款。
    甲君外幣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匯兌利益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