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申辦出國護照時,始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境,因自認其本身並未欠繳稅捐,乃向該局提出異議,經該局查詢王君限制出境案件資料後,發現王君確非因個人欠稅而遭限制出境,而係其擔任負責人之甲公司所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因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經甲公司所轄之國稅局依法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王君出境,且王君平日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未接獲財政部及內政部公文,致產生誤解,該局乃向王君說明後,並將其異議文書轉至該所轄國稅局繼續辦理。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欠繳稅款及罰鍰,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個人欠稅總金額在5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即可報經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營利事業欠稅總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則限制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出境。以王君為例,因其負責經營之甲公司欠稅100萬元以上而遭限制出境,若之後其個人欠税達50萬元以上,亦將再遭限制出境,屆時王君若有出國需要,必須繳清其個人及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