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月9日初審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36條之2,明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將可享有租稅優惠,以提高國內企業投資意願,改善國內就業環境及薪資水準,預計可創造15,000個就業機會。
多名立委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鼓勵中小企業在經濟不景氣時,擴大投資並創造就業,如在台投資達一定金額且增僱一定人數本國籍員工,得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修正草案第36條之2規定,為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就業,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的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由於財經兩部會對修正草案都有具體共識,且都認為應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原草案僅限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及文創產業適用,經濟部建議取消產業別限制,並增列企業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才能適用優惠,避免企業先解僱再增僱的弊端。
其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對象及人數等相關事項,將於法案通過實施後6個月內,透過子法訂定。
但為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公平,相關租稅優惠明定實施期間為10年
第三十六條之二 (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規定)
|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