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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商業決算期限得延長期間為 2 個半月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商業會計法
 

103年6月18日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的適用及發展,將商業決算期限延長期間為二個半月,同時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衡量基礎。
    經濟部表示,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IFRS)發展趨勢,促使會計處理能夠與國際接軌,降低企業適用上的衝擊,且針對近年來會計準則快速變動進行考量,對於不合時宜的規範做出檢討調整,所以提案進行修法。其中在會計用語部分,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原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的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且就同法第11條規定的會計事項等用語一併於本次修法進行調整。
    經濟部指出,按照原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但因為我國已引進國際會計準則,考量實際商業決算作業較以往更為複雜及困難,為配合會計實務處理,因此新修條文明定商業決算必要時可延長決算時程為二個半月。另增列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的原則性規範,未來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等條件,才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
第65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此外,新修商業會計法條文明定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而為使企業有更充裕的時間配合因應,新法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不過為方便上市上櫃公司的非公開發行子公司編製合併報表需要,彈性規定商業得自願從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提前適用新法。參照原商業會計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的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而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資產取得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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