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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有限合夥免稅 行政院拍板
 

行政院6月4日日初審通過有限合夥法,新法將鼓勵具創意或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組新型態的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組織准許合夥人「時間一到,就分錢」,新型態的商業合作模式,很適合文創業者拍電影、數位內容業者開發新商品,或是創投業者早期投資高風險的新創事業。
    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昨天邀集跨部會討論我國首部有限合夥法,該法旨在提供創意或技術擁有者,與單純出資者,除了成立公司外,可有另一種商業型態新選擇。
    政院研議推出有限合夥法多年,昨天跨過最後的「租稅」歧見後,全案已可收尾,盼趕在立法院新會期前送入審查。
     舉例,未來如李安一類的創意者,可用名聲、技術或創意作價,並找創投擔任金主,前者是無限合夥人,後者則僅就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李安與創投業者彼此還可約定,當一部電影拍完,合夥關係就結束,彼此可分配票房收入,不必如公司法要求,必須召開股東會,或限定一年只能分派一或兩次盈餘。
    相較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更強調「尊重契約自由、政府低度管理與合夥人最大便利」
     財政部再度因為「稅事」,槓上經濟部、國發會、科技部與文化部等四部會。
四部會主張仿效美國作法,准許有限合夥組織可免課營所稅,僅就合夥人課個人所得稅,相關官員說,「不接軌,國際創投不會來;沒誘因,國內也不會有人想用」。財政部則反駁,美國個人所得稅課得重,營所稅不課沒關係,「不能只挑減稅有利的點來講」。
    不過,昨天財政部「寡不敵眾」,鄧振中最後裁示,由經濟部與財政部另訂租稅獎勵辦法,研議在所得稅法、產創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有條件給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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