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的「F股」,獲配股利屬於應稅所得,不適用投資收益免稅規定,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截至2014年6月底上市F股家數為38家、上櫃F股公司已有22家掛牌,上市櫃合計60家掛牌。目前F股公司多是臺商,且多是中國概念股,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有相當的成績後來臺上市。然而這些公司當初前往大陸投資,無論是因時空背景及法令對投資額度的限制,或是資金調動所需,抑或是基於租稅安排的考量,通常都會經過第三地前往大陸投資,其組織結構可能層層疊疊相當複雜,而這些組織架構及母公司位在境外,因此其資金的流向、利潤的分配等多不透明,大股東其實可以透過實質控制及非實質控制的公司進行操作,而多不須揭露在財務報告中,外部投資人難以一窺究竟;相對於一般上市公司,其母公司在境內,其可安排的空間相對限縮。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外國企業發行的股票來台上市(櫃),這些企業因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財政部指出,企業如投資F股的股票,每年所配發的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財政部解釋,主要即是因這類股票發行人為外國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的股利並無免稅適用優惠,需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說,這是因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徵。
財政部指出,不計入所得的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轉投資外國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均應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不過,轉投資外國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在申報課稅時,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如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簽證後,可自營所稅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