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成年子女為人頭,藉由贈與公告現值低於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的不動產,再由子女出售房地產的行為,小心難逃奢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1)日指出,對於刻意逃漏稅的炒房行為,不僅將列為專案查核對象,違者除補稅之外,還會被加重處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的不動產出售案件,發現有民眾藉由贈與房產逃漏奢侈稅。甲君在99年12月購入位於彰化市的不動產,並於隔年9月將房產贈與給23歲的兒子乙君,乙君名下並無房地產,受贈後滿二個月,旋即以5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
國稅局官員指出,雖然甲君辯稱是聽信他人建議,將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贈與給符合自住條件的兒子,但經官員追查資金流向之下,發現乙君出售房產的價款,確實匯入甲君的帳戶,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對甲君補稅帶罰。
依據稅法規定,「縱無故意,也有過失」為由,而以漏稅課予罰鍰,甲君除了必須按不動產銷售價格500萬元,補徵奢侈稅75萬元之外,還被加重處罰,按所漏稅款處以2.5倍罰鍰,總共要繳納262萬5千元,損失不小。
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