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4)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最受矚的「日月光條款」。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稅額之資格,必須是3年內沒有環保、勞安或食安等重大違規事件為首要標準。
另外,經委會還通過附帶決議,企業違反上述重大法規,將修法追繳、終止其違法期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創條例等,申請獲得的租稅優惠,並另行修正稅捐稽徵法予以追繳、停止。
雖此次產創修法之第10條和70條,並無溯及既往規定,但過去一年曾爆發嚴重食安問題之大統、富味鄉油品公司,甚至是傳出排放廢汙水的日月光,一旦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事實,待法案三讀通過後的3年,皆無法申請研發投抵稅額及研發補助獎勵。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業者在該期間違法,就得接受懲罰,不只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亦符合各界期待,「等於是在業者及社會觀感上取得平衡點」。他也說,依照過去經驗來看,若某公司在今年爆發違法情事,很可能是去年或前年就已存有類似不法現象,因而訂出3年為適宜之違法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