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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外銷列損90萬以內 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企業認列外銷損失,
每筆不超過新台幣90萬元時
,可以不必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了。
財政部已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爭議,查核準則此次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財政部表示,施行長達15年,有關企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的門檻金額,已自50萬元調升為90 萬元。
外銷損失金額在90萬元以下時,均可免再檢附國外公證機關證明才能減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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