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商應於今(102)年2月底前,將101年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名冊電子檔,彙報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起至103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本局指出,證券商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時,應分別以總、分支機構之統一編號製作媒體檔案,填寫媒體檔案遞送單,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