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澳大利亞(以下稱澳洲)繳納之「礦業資源租金稅」,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第2條規定之適用稅目「石油資源租金稅」實質類似,亦屬於臺澳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圍。我國營利事業於澳洲從事相關礦業活動所繳納之礦業資源租金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國外稅額扣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澳洲自2012年7月1日起課徵礦業資源租金稅,係針對位於澳洲境內新設及現有鐵礦、煤礦工程之特定利潤課稅,以納稅義務人年度開採利潤總額7,500萬澳幣為起徵點,實質稅率22.5%。上開礦業資源租金稅,與臺澳租稅協定第2條規定之適用稅目「石油資源租金稅」實質類似,依同條第2項規定屬臺澳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圍,又依同協定第6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於澳洲從事相關礦業活動之利潤,澳洲保有礦業資源租金稅課稅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開礦業資源租金稅係所得稅性質,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臺澳租稅協定第22條「消除雙重課稅之方法」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就澳洲來源所得,併同我國來源所得及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澳洲來源所得已依澳洲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及礦業資源租金稅,得於規定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該所得課徵之稅額。